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遵守无公害、绿色、有机方式种植、养殖的各项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向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可追溯的农产品,实现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优质优价,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接受大众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约束、规范全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种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加入本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及会员,自本公约公布之日起都在本公约的约束之内,所有会员单位及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自觉维护本公约权威性及公律性,共同推进行业向自律、自管、自强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理事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宣传与教育,并对会员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四条 所有行业组织及个人必须严格恪守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经营,手续完备,证照齐全,诚实守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实施无公害、绿色及有机生产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掺杂作假、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不违反公共道德,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坚持开展绿色、健康、生态种植、养殖。在种养的所有环节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和农药、兽药的使用规定;不使用、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兽药;不添加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它化合物;不超范围、超剂量的使用农药、兽药;推广生态种养,使用“三物循环”技术,逐步减少抗生素的使用,确保为社会提供优质健康的放心农产品。
第六条 自觉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纳入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信息化平台管理,如实录入数据,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和产品销售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立即主动召回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报告。
第七条 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第三章 自律监管
第八条 为每一个会员单位设立企业诚信体系档案并进行信用评级。根据群众反映和查办的事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行业内相关单位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确保本行业每一个成员在任何地方、任何领域发生的信用行为都在系统中留下可追溯的记录。每年各成员要进行自检,协会组织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政府相应管理部门。
第九条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办公室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进行评价,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执行按程序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四章 自律奖惩
第十条 强化褒扬、惩戒机制。每年对诚信突出企业及个人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守信者的社会声誉度和商业声誉度,对他们生产的产品优先进行推荐,让守信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
(二)取消参加协会相应评选资格。
(三)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由协会办公室秘书处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提议。
(四)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凡是参与协会产品销售的会员单位,经协会组织销售的产品,质量由协会担保,会员单位按成交额的10%缴纳质量保证金,交易完成半个月后,如果没有收到客户投诉,退回保证金;若产品质量有问题,则相应扣掉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自律公约自2020年1月1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